当业主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必须遵守《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那么,具体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呢?
首先,业主入住时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合约。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室内装修应不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
2.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业主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3.不擅自移动排污或下水管道位置。不得破坏或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暖、电、煤气配套设施。
4.不违章搭建。不得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另建门窗。
5.不影响外墙整体整洁美观。
6.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7.业主装修房屋无论是自行进行还是委托他人进行,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商品房收房相关条例法规规定,商品房买卖,两种情况下业主可以拒收房子。
情况之一是“四大件”不齐全。一是《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该文件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在内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等。二是《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等内容。三是《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四是“实测数据报告”,开发商要向业主出示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住房面积的实测数据和公摊面积报告。
情况之二是房屋主体有问题。因为开发商在交房时都取得了竣工合格备案表,所以开发商会以此为由抗辩客户提出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但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客户有权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对房屋的结构质量进行鉴定。
根据有关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碰上这些情况,可以根据法律依据拒绝收房,拒绝收房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宜: 祭祀、塑绘、开光、订盟、纳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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